《悉尼國際法庭》辯論紀實(下)

《悉尼國際法庭》辯論紀實(下)

【大紀元2006年1月19日訊】(大紀元者古緣報道)2006年1月14日下午1:30《悉尼國際法庭》第三次庭審準時開始。繼續審理由曾錚等19名法輪功學員起訴江澤民、羅干、周永康、劉京和610 辦公室所犯反人類罪一案,法庭辯論激烈,下面是辯論紀實第二部分:

大法官袁紅冰

大法官袁紅冰

  問題三:江澤民等被告是否應當對中國所發生的針對法輪功的反人類罪行負刑事責任

  陳弘莘女士:一個國家權力的掌握者他對國家利益和本國公民犯下的反人類罪當然應當受到國際司法的干預,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到目前為止五個被告是否被判定犯有反人類罪,目前還沒有被定案。在沒有被定案的前提之下,沒有展開的必要。 

被告辯護人陳弘莘

被告辯護人陳弘莘

  趙遠明先生:剛才提到集團犯罪,這四個被告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談一下看法。共同犯罪是在刑法裡存在的一種犯罪行為。而這四個被告是有犯罪行為存在的。江澤民在1999年10月25日對法國費加洛記者談話,他說法輪功就是邪教。雖然江澤民貴為國家元首,中國共產黨的主席,軍事委員會的主席,按照法律程序他沒有任何權力宣佈某一個人或某一個組織為非法或邪教。

原告辯護人趙遠明

原告辯護人趙遠明

因為這個組織或個人在沒有被法定機關審核,經過法定程序判決之前沒有任何人能夠宣佈。所以江澤民這個言行是嚴重違法的,而且也暴露了江澤民作為主犯的犯罪行為。在他宣佈法輪共為X教以前,關於法輪功的事件也有立法公開頒布,即我剛才講的民政部的決定和公安部的六禁止通知。 

原告辯護人張澄出示證據

原告辯護人張澄出示證據

在此之後又有一系列的法規頒布出來。這些法律的頒布絕非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期間,也就是說我們推定這些法規的制定和頒布沒有人民代表提議, 而是秉承江澤民等人的意志制定的。當然被告可能要我提供證據,但是本法庭採取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所以證據應該由被告方提出。這些法規的制定是直接針對法輪功的, 而由此產生的迫害行為就在全國範圍內展開,經過這末多年,迫害又向海外延伸。雖然國內和國際上的迫害形式不同,但事實是存在的。這是一種共同犯罪,是以集團形式發生的。 

  610辦公室是否應當像當年的納粹黨一樣被確定為刑事犯罪的主體

袁鐵民先生:我們接受羅馬規約的有效性。但辯論應該集中到610辦公室的問題。610辦公室是否能作為反人類罪形式的犯罪主體。我們的觀點: 我們認為610辦公室不能作為犯人類罪的形式犯罪主體。因為按照傳統的刑法理論和它的審判實踐,組織是不能作為犯罪主體的。因為組織在刑法犯罪中不可能承擔最後的法律後果,必須是每個自然人來承擔法律後果。

被告辯護人袁鐵民

被告辯護人袁鐵民

現在的刑法發展,法人也可以作為刑事犯罪的主體,因為法人具有承擔義務的能力與資格,他有可能對刑事行為造成被害人的傷害承擔責任。但610辦公室不是作為法人在中國存在。因為在中國不管黨內的體系也好,政府的組織體系也好都沒有610組織這個組織機構的有關規定。它只是一種臨時性的對國內某種事件臨時控制的一種統治。所以把610辦公室作為反人類罪的形式犯罪主體,最後也不可能承擔任何罪責。 

趙遠明先生答:辯護人所提出的610辦公室是否能成為反人類罪的刑事主體?當然傳統刑法一直認為只有自然人才能夠承擔刑事責任,因為刑事責任的處罰大部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但是現代的刑法觀點承認組織或法人應該承擔有關的刑事責任。因為在現實社會當中有許多法人或組織在進行或實施危害社會,危害人類的行為。所以他們的行為要受到相應的懲罰。但是這裡有一個區別,法人本身不具有人的資格,所以你限制它的自由,無所謂,它不是一個正常的自然人,你判它死刑,沒有辦法槍斃它。 

原告辯護人趙遠明

原告辯護人趙遠明

所以現在的刑法一般規定對於組織和法人判它有罪是在法律上給它一個違法的認定。處罰也是經濟上的處罰,或者對被害人進行某些民事上的賠償,所以說法人或組織可以成為刑事責任的主體,但是在刑法上根自然人是有區別的。剛才辯護人又說610在黨的系統和政府系統是沒有位子的,它是一種臨時的組織,也可以說,它的成立是違法的,是非法的,非法或違法並不證明這個組織不存在,也不能證明這個機構沒有實施違法行為。 

所以說,雖然在黨內,政府內沒有它的位子,因為中國共產黨有中共中央組織部,統戰部等,但是610它不屬於中共中央,中國共產黨系統的,也不屬於行政的,不屬於國務院的。但它是一個機構,也就是產生於中國大陸這種國家,也就證明中國大陸整個的國家形式是一個獨裁的政體,有許多地方是不依照法律辦事的。就連610的成立都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我要著重說明的是,610雖然是非法成立的,但它確實存在的。而且由這個組織實施了大量的。證據確鑿的破壞,鎮壓法輪功的行為,所以說我們追究它的刑事責任不能夠因為它是非法成立的,或是在政府系統,政府系統沒有合法位置而不追究。我們追究它的責任是按照它犯罪的行為以及它是否真實的存在。所以我的理論是,應該追究610辦公室的責任。 

陳弘莘女士:原告辯護人認為江澤民毫無疑問犯的是反人類罪,你以甚麼東西裁定他已經犯了反人類罪。你認定610辦公室是違法的,非法的,你的法律依據是甚麼?當你沒有法律依據的時候,當沒有被法庭最終宣判的時候,我們在說610是非法的,違法的應該都是不合法的。 

趙遠明先生:我們在這裡作為訴訟原告的辯護,我們所講的是我們的觀點,而不是我或我的辯護人的判決,請被告辯護人特別注意。只是我們的觀點,判決只有法官和陪審團作出。 

我認定只是我認為江澤民如何,而不是我判決,請你不要混淆這兩個概念。我剛才講的610是非法的,不是我創造的,恰恰是袁先生剛才講的,袁先生剛才講610是臨時的,沒有在黨內或政府內,是他講的,所以我也認可,我並不反對,我同意他的觀點。 

而且事實也確實是這樣,你從中國共產黨的系列上找不到610辦公室, 你從國務院行政系統上也找不到610辦公室,但是辯護人你有甚麼證據顯示它不存在呢?我現在還沒有聽到他說。 
但是我覺得它是確實存在的一個臨時機構。它是臨時的,是非法的。當然辯護人可以說它不是非法的,你可以舉例出來,拿出證據來,我希望辯護人不要曲解我的意思。 

另外辯護人剛才說我們情緒化。不是,我們是依據我們的良知,正義對我們的被告,為我們的被告進行辯護。我非常同情我的被害人,對江澤民的犯罪行為感到深惡痛絕。從我個人不是說我有甚麼情緒或有甚麼深仇大恨。在這裡我們只是著重講出我們的觀點。

當然我們在講話當中語氣可能有些情緒,為甚麼呢?因為我們辯護當中有兩位是親身受到迫害,在監獄裡關押了很長時間。我希望辯護人理解他們。 

陳弘莘女士:剛才原告方代表一再強調的610是違法的,610是犯法的。我們提請法庭注意,我們提請陪審團關注,610的犯法和違法在哪裏?不能說它是臨時的,它就是非法的,臨時不等於非法;也不能說它是存在的,它就是犯法的,存在也不等於犯法。所以我們希望原告方當你認定610辦公室是違法的,是犯法的前提之下,請提供你們足夠的證據。

趙遠明先生:我再簡單說一下,對610所說的非法,違法,意思都差不多。它涵蓋了幾個層面。首先,它的違法是在它的成立上,它沒有經過政黨的法律程序,即使大陸是共產黨作為執政黨一統天下,但是它的成立我沒有得到任何證據顯示它是經過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審核批准的。在行政上也沒有看到任何文件顯示610是政府或全國人大任命成立的。所以它的產生我不認為是合法的,我質疑它存在的合法性。

第二,說610非法是它的行為,它鎮壓,迫害法輪功的行為是違法的。即使按照現在中國大陸的法律,它制定的專門針對法輪功的法律都是違法的,或者是在立法上不健全的。所以說610在執行這方面的有關法律,鎮壓法輪功的行為是違法的。這兩個層面我想我是說清楚了。 

610是應當承擔它的刑事責任的。不管它合法成立或者是非法成立,它的行為已經造成了社會危害。我們追究任何人或任何組織的刑事責任,依據就是它的行為造成了社會危害。所以剛才袁先生提出這個問題我很奇怪,恰恰這個問題610非法合法是陳女士提出來的,我來回覆她,所以才談到。但是我覺得我談到也是很正當的,因為我說出了610它成立就是違法的,也是因該承擔刑事責任的。 

曾錚女士:我們的訴訟請求裡有一條:解散610辦公室。這個後果它是可以承擔的。如果法庭能夠裁定它是一個犯罪組織的話,解散它是判決後我們要求能立刻做到的。

原告曾錚女士發言

原告曾錚女士發言

原告曾錚女士發言

原告曾錚女士發言

另外作為一個組織,犯罪集團,刑事被告的主體在先前的法律實踐上也已經有了。國際軍事法庭上,在紐倫堡的法庭上,作為犯罪集團和組織被起訴的組織有德國的內閣,德國民族社會工人黨及納粹黨政治領袖集團,黨衛隊,蓋世太保和保安行為處,德國民族工人黨衝鋒隊,參謀總部和國防軍最高統帥部。最後被紐倫堡法庭被宣佈為犯罪組織的有:德國政治領袖集團,秘密警察和保安情衛處等,被紐倫堡宣佈取締的組織有納粹黨等。 

我要強調一點對於法輪功的迫害, 610確實是臨時成立起來的,它唯一的使命就是專門迫害法輪功。所有對法輪功學員的抓捕,偵查,包括下達勞教的判決都是由這個組織作的。它的權力超越一切黨政軍,法院系統,而且它現在養著百萬人口規模的組織,專門從事犯罪行為。它給所有的中國人民,所有的納稅人帶來的只有災難,所以必須立刻解散。 

被告辯護人陳弘莘、袁鐵民

被告辯護人陳弘莘、袁鐵民

原載於:http://www.epochtimes.com/b5/6/1/19/n11952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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